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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95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3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广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9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零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AK****的小型汽车行至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7.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1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佩莲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号,联系电话1382505****;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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