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30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广东省罗定市户籍所在地:罗定市****村委**号,住罗定市**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罗定市阳光都市小区对面路段时,与马某某驾驶的鄂B*****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马某某随即报警,罗定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到场后在案发现场查获被告人刘某某。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与马某某已达成和解。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被查获后抽取的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99.08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物证;(4)书证;(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6)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抗拒行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综上所述,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涛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共2卷及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移送你院。

3.涉案物证保存在罗定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相关文书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