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来县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汉族,小学,无,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住惠来县************号,因无证驾驶,于2020年9月24日被惠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途经惠来县*****路口时被惠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刘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206mg/100ml,后被带回审查。
经司法鉴定:刘某某的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友盛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方伟林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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