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92********,陆丰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巷**号,于2019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4日凌晨5时10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N****小型轿车沿本市**镇**路由北往南方向经**镇**至**大道行驶,被陆丰市公安局设卡民警检查,经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设备对其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28mg/100ml。经广东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11.6mg/100m1。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事实证据: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检查笔录。
量刑情节:1、被告人坦白从宽,认罪态度好;2、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酒醉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愿意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耀辉
(院印)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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