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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鲁城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20时46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兰陵县新兴镇马庄村路段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事发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4.6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血样登记表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卓爱民

检察官助理:马青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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