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2日20时,徐水区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徐水区某某路口执勤时发现被告人刘某某有醉驾嫌疑,立即对其采血展开调查:经检测,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葛立辉
(院印)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4924****
2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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