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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刑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24301974********,汉族,初中文化,山西**集团**煤矿工人,户籍地陕西省白河县公安局构扒派出所,现住古交市**镇**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2日古交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效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23时3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陕A****F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从古交马兰滩行驶至104省道滩上桥路段时,被古交市交警大队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1.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的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161.44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交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玉平

2020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古交市**镇**集体宿舍;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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