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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黄甲镇家园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0时48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驾驶悬挂川A*****号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过期未年检,经鉴定,该车的车辆种类属性为普通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行驶至成都市双流区黄甲镇人防路路段时,被成都市双流区民警现场挡获。经检验鉴定,刘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29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到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武

(院印)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份,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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