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乌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刘某某,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5195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现住址:乌拉盖管理区**硕镇**小区**号楼**单元**号,无固定职业,无前科。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蒙H*****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乌拉盖管理区**镇**小区内碰撞小区内路灯杆和停驶的蒙G*****号**轿车、蒙H*****号**悦达起亚轿车,造成小区内路灯杆和三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247.40mg/100ml,属于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认罪认罚具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及指定管辖批复,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录照片、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得到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斯琴高娃
检察官助理:朝雒门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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