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辽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6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镇**村**组,住东辽县**镇**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由东辽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东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8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吉D****8五菱牌小型面包车,由东辽县**镇**家中行驶至东辽县**镇政府院内,因与**镇政府工作人员杨某某发生争吵,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84.4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书证;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祺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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