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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乃检公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25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出生地四川省****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现住山南市****小区****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乃东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乃东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5日被乃东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晚上21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川F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市**区**路由北向南行驶,于当日21时03分许该车行驶至**市**区**路**首座西侧50米处向左转弯时,撞到**路由西向东斜过道路的被害人边某某后弃车逃离事故现场,造成被害人边某某受伤及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逃逸事故。逃逸后接到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民警电话后到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配合调查,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将被告人刘某某带至山南市华康医院抽取血样样本,将血样送至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进行检验。经检验,被告人刘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10.54mg/100ml。

经电话传唤,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乃东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与被害人边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边巴某某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边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等书证;2.被害人边某某的陈述;3.证人白某某、益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被害人边某某受伤及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逃逸事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乃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兰

检察官助理:达瓦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现住址山南市**区**小区**栋**单元**-**。联系方式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112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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