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Z16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住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局**医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乐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6时0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湘L2****车沿河西大道往坪石大桥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坪石镇坪石大桥路段时,与对向由虞某某驾驶的粤FV****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提取刘某某血液送检,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 玲
检察官助理:付瑾莲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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