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82********,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街道**村**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勐腊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4日,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01时11分行至策磨线K4084+0M(勐腊县辉煌广场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0.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华欣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街道**村**号**号,联系电话:13466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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