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彝族,1973年**月**日出生,云南省牟定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31973********,中专文化,牟定县**管理局职工,家住牟定县**镇**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9日被牟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由牟定县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牟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日,刘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牟定县**镇**村委会驶往牟定县城,18时40分许,当车行至牟定县辖区牟化公路K6+500米处时发生侧翻。民警在处置过程中发现刘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3mg/100ml。遂将刘某某带至牟定县中医院由医务人员提取其静脉血液,后送检。经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1.34mg/100ml。牟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证实本案来源及被告人到案过程;2、户口证明,证实刘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记录;3、鉴定意见,证实刘某某驾驶机动车时属醉酒;4、证人代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证实刘某某饮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饮酒后驾车上道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刘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滕少顺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共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起诉书12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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