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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刘**,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家住罗平县**镇**居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4日20时许,被告人刘**无机动驾驶证并且饮酒后驾驶号牌为云D*****二轮普通摩托车搭载冯**,行驶到罗平县**镇**街东飞大药房处与赵**(搭载阮**、赵*)驾驶的云D*****的二轮普通摩托车相撞,导致乘车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告人刘**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提取被告人刘**的静脉血样鉴定,结论为送检的刘**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265.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和前科证明等;2.证人赵**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的供述及辩解;4.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违法交通管理法规,无证并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血液乙醇含量为256.24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刘**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院印)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

2.文书卷壹册,证据卷壹册,卷外补充材料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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