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山,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6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吾县,住新疆伊吾县***镇镇办农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伊吾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伊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03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陈某等人在伊吾县***镇***丸子汤饭店吃饭期间饮酒,当晚23时30分许,被告人刘**驾驶新LHS***号吉普越野车行驶至***镇西贵酒店门口,车辆蹭上了该酒店大门门框,随后刘某全打电话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刘某某带至***镇卫生院抽取血样。被告人刘某某对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144mg/100mL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文君
2020年5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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