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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08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7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乡**村**组**号。因违反规定使用电焊进行明火作业,于2014年3月7日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违反规定使用电焊进行明火作业,于2017年5月12日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5月19日16时许,酒后驾驶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豫N5****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草房路口东被查获归案。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3.6mg/100ml。

被告人刘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张宏伟

检察官助理:李淑敏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3册,补充材料1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无扣押、无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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