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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南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南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Z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出生地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镇**村**里**号,现暂住广东省南澳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南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南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南澳县法律援助处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3时57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澳县后宅镇龙滨路国税大圆前面路段时,被南澳县公安局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扣押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材料证明、涉嫌醉驾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照片;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由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5.勘验笔录:由南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对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子峰

2020年6月29日

附注事项:

1. 本案被告人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

2. 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2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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