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80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11968********,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豫RU****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阳市车站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与光武路交叉口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1.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伟
检察官助理:刘光宇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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