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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480号 

告人刘某某,男, 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13221984********,大专毕业,****工厂职工,住南阳市卧龙区**路**家属院**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月1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21时8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豫R****9号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阳市建设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工业路口西100米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对其从轻处罚故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惩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

检  察  官:李  伟

助理检察官:樊  树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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