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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公刑诉〔2019〕50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811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刑拘前住大石桥市建一镇阎家村。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9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辽C****1号夏利牌轿车,在本市建一镇政府道口附近与他人发生纠纷,公安民警在出警过程中发现其涉嫌酒驾。经大石桥陆合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测:(刘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62.4mg/100ml。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法律,醉酒后驾驶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代理检察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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