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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长检公诉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6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镇**街**村**街**号,住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1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超速驾驶辽B****1号“福特”牌小型轿车沿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沙包路段,越中心黄线驶入道路左侧,与相对方向夏某某驾驶的辽B****8号“别克”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夏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46.93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夏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承诺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结某某、杜某某、尚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金妍妍        

检察官助理  朱  理        

2020年11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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