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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1197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六安市裕安区**市场**号楼**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7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8月10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皖N*****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裕安区**大桥西侧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敏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5641****;

2.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壹册、光盘贰张(电子卷宗、执法记录仪光盘各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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