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77********,汉族,小学,农民,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村**。被告人刘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03月12日被凤台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8月27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变更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凤台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5日20时5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在行驶至凤台县**镇**大道与**路交叉口路段时,被凤台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2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抽血情况说明、驾驶证查询信息、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花广敏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村**。
2.诉讼、证据卷共计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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