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枞检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6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住枞阳县**镇**村庄**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枞阳县汤沟镇****宿舍行驶至枞阳县S229线10公里汤沟车站路口时,被枞阳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四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群

检察官助理:章晶晶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枞阳县汤沟镇**村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