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南县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持有机动车C1型驾驶证,案发时具有驾驶资质。2019年8月15日晚,其和高某某等人在**街上**烧烤店吃饭时,饮用约6瓶雪花牌啤酒。饭后刘某某驾驶皖K******号小型轿车回家,8月16日凌晨2时许,其由东向西行驶至**街上**店门口路段时,追尾撞到同向行驶浙A******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处警过程中发现刘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遂依法进行处置。经鉴定,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121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阜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和忠海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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