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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8199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商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街道**村**组,住富平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楼**。2018年4月10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富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2018年6月14日因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再次饮酒驾车,被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行政拘留20日,吊销驾驶证并处罚款2500元;2020年1月22日因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被富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罚款1000元。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3时46分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富平县秦正商业广场自己经营的“80年代铁锅炖”餐饮店饮酒后,无证驾驶陕A****0金牛座牌小型轿车从餐饮店门口出发,经富平县南韩大街、富兴路行驶至莲湖大街东段(一品轩餐饮店门前)时遇交警检查,遂倒车行驶,倒车过程中碰撞了道路中心护栏以及路边停车位停放的13辆车,致道路中心护栏及车辆受损。后被告人刘某甲在荆山大道与莲湖大街十字的人行道被富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西禹公路巡逻中队民警查获,随即被告人刘某甲被带至富平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48.3mg/100ml,之后抽取其血液样本。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6.18mg/100ml。被告人刘某甲倒车过程中碰撞道路中心护栏及车辆的行为,经富公交认字【2020】第21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查获经过、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刘某丙证言;被告人刘某甲供述与辩解;现场检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东

检察官助理:侯永慧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0923****;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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