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69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77********,汉族,中专文化,兰陵县**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中共党员,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家属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1日21时05分,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鲁QH****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兰陵县兰陵路与文峰路交汇处时,被兰陵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当时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84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佳慧
检察官助理:赵涵
2020年10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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