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1〕5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105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现住济南市历城区**街道**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内蒙古根河市**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工业北路15KM+400M处变更车道时,与同向行驶至此的被害人朱某某驾驶的鲁******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检验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2.8±3.9mg/100ml。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文华
2021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554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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