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刑诉〔2019〕11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肥城市**街道**村**号,现住肥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泰安**食品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2月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肥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2016年1月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泰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岱岳区大队行政拘留5日、罚款1000元、吊销驾驶证;2018年5月16日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被肥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4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肥城市仪过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肥城市仪阳街道办事处胡台村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刘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霞

张庆海

2019年3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7页、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