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9〕150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菏泽市**道**路交叉口处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8.2mg/100ml。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所作理化检验报告;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易平
代理检察员许 瑾
2019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村**号
2.卷宗材料和证据2册
3.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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