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13时50分,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晋A*GT**比亚迪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古交市腾飞路白金龙酒店门前路段时,被古交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三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1.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乙醇含量为131.09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周素红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住古交市**小区**号楼**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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