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96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乡**村**号,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山西**再生资源利用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3时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A****M的黑色长安牌小型轿车从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大昌生态园出发,途径学府街、坞城路,行驶至坞城南路**门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155mg/100ml,后对其血样进行乙醇成分检验,乙醇含量为168.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二个月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鹏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23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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