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尖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81985********,汉族,**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市**区**路**号**单元**号。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年**月**日**时**分,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晋A****M**色**牌**车沿**市**区**巷由东向西行驶至**口时,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尖草坪二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42mg/100ml,后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刘某某血样进行检测,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3.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窦春健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住于**市**区**路**号**单元**号,联系电话:13068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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