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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47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811985********,汉族,中专文化,山西**有限公司职工,住**号楼**单元**户。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2日将本案交办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8日23时58分,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晋D****6红色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沿长治市潞州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7.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交通违法当事人陈述材料、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鉴定意见,呼气、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文娜

检察官助理:张雪玲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证据材料8页。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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