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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高平市**乡**村**巷**号**室,现住高平市**小区**排**号。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高平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0时47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晋E****5小型轿车行驶至坪曲线建宁乡苏庄村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刘某某血液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04.5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亮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高平市**小区**排**号,电话:13383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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