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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19〕169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车号牌为粤EY3****的汽车,从佛山市南海区官窑一大排档出发,途经佛山一环高速公路,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四路与江湾路交叉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民警带刘某某到医院抽血检验。经检验,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19年12月3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展中华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开州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9*******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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