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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三部刑诉〔2020〕Z79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17时,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豫QU0****号小型轿车沿我市香洲区**大桥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南琴路交南湾大道红绿灯路口时,碰撞路侧施工护栏,造成车辆与护栏损坏的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驾车逃逸。随后,民警在**大桥往横琴方向下桥红绿灯处找到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在民警等待支援时趁其不备逃离,跳入横琴新区环岛北路附近的一条河沟内,后经民警劝返上岸。经抽取其血样送检,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8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湾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赔偿施工护栏管理方**集团有限公司南湾大道(横琴大桥至红东互通段)改造工程项目部,获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跃

检察官助理:王思颖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一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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