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78********,汉族,高中文化,电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村委会**村**号,现住址:阳江市江城区**路**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QGC****号二轮摩托车沿阳江市江城区漠江某某由西往东方向行驶,于当天0点34分许行驶至漠江某某建设银行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刘某某进行检测,刘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17mg/100ml。经检验,刘某某的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身份资料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广耀
2020年3月10日
附注:
1. 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 随案移送案卷二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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