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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三坪垦检刑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6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住昌吉市长宁南路**小区**号楼***室,工作单位:乌鲁木齐市****有限公司,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3日,经三坪垦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新A*****黑色桑塔纳汽车行驶到三坪农场****路口,被三坪垦区公安局交通警察现场查获,带到三坪农场三坪医院进行抽血检测,检测结果为131mg/100ml。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对危险驾驶的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鉴定意见: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的证言。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一个月十五天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振武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在昌吉市长宁南路**小区**号楼***室,电话:1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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