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杨陵区院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31980********,住杨陵区**街道办事处**村**街**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杨陵区常乐路饮食街和朋友吃饭时饮酒,后刘某某驾驶陕VY****号小型轿车至高干渠路杨凌风情街找人,从停车场离开时与人发生冲突,对方报警后交警赶到现场,将刘某某带至杨凌示范区医院进行血液提取。经陕西西咸新区华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4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杨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婧
2020年8月25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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