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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19〕14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90********,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现住柘城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柘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7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柘城县上海南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0.8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某拘留证、户籍证明、无前科查询证明、无驾驶证信息查询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顾某某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豫法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第DN25号,刘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170.854mg/100ml;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华伟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3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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