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Z5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镇**村**村民小组,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梅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国道梅州市区**村道路段时,与邹某某驾驶的粤M*****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及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接到报警到现场处理事故,并对刘某某进行了血样提取。
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被告人刘某某送检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5mg/100ml。
经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认定:邹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表、前科记录查询、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等书证; 2.证人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雯丽
(院印)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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