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83********,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县**乡**村委。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晚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豫N*****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民权县林七乡薛楼北200米处被交警查获,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5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民权县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书;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海燕
检察官助理:李红红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2册及案件全部材料;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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