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乡**村**小组**号,现居住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村委会后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赣B****二轮摩托车沿206国道由瑞金市壬田镇往瑞金市区方向行驶,14时41分许行驶至叶坪乡叶坪初中门口路段时,遇郭某某驾驶赣B****货车从叶坪初中门口驶入206国道,两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6mg/100ml。经瑞金市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刘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的证言;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晶
检察官助理:刘丽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