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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住日照市东港区**街道**街**巷**号。2020年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证号码:3711021979********)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沂南县汉街路行驶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刘某某当时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8.8mg/100ml,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人口详细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书。

4.现场检查笔录。

5.试听资料:现场查获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敬礼

2020年7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626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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