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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60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96********,汉族,中专文化,保定市深圳园**物业员工,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号。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白色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保定市复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明德街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乙醇含量为159毫克/100毫升。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3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金

检察官助理:马伟爽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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