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居住地:蠡县辛兴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20时25分左右,刘某某无证驾驶无照二轮摩托车沿蠡县**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蠡县**北大街**医药门前路口处与王某某驾驶晋******小型越野客车北向南左转弯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刘某某及摩托车乘车人周某某受伤,刘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某经乙醇含量检测为189.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 3. 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醉酒驾驶无照机动车,发生交通和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刘某某系投案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红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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