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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98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汉族,农民,初中文化,非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住兰考县****大道朝**一期**号楼**单元**楼东户。2019年1月19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兰考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9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1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9月12日22时46分许酒后驾驶豫B*****黑色“福特”牌小型汽车,沿兰考县车站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车站路与振兴路交叉口东5米处时,被兰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执勤民警查获,因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重大嫌疑,执勤民警遂用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99mg/100ml。后将刘某某控制至兰考第一医院抽血送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刘某某血样(W2012040)检出乙醇含量为136.3mg/100ml。

被告人刘某某在现场被查获后经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测试照片、证明材料;2.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鉴定意见:河南唯实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血醇含量;4.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光盘一张,现场查获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被告人血醇含量、违法犯罪记录和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改枝

李翠芳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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