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内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53********,汉族,初中肄业,中共党员,个体户,住河南省内黄县**镇**号路。2020年5月25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行政处罚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牌照为冀A2****的白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内黄县楚旺镇郭庄村北后院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楚旺镇郭庄村北头时,被内黄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希民
检察官助理:何阳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